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