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