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结合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国防教育日活动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二)民兵、预备役人员,通过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方式,接受国防教育;(三)对其他公民,结合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纪念活动和庆祝重大节日等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