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青少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国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除学习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和国防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