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林业环保、水利、文化、国土资源、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