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可以按其所损坏设施价值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