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不按城镇容貌要求或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灯箱、牌匾的;严重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三)未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六)城镇公共厕所及单位和居民院内的厕所未及时清理,未保持清洁卫生的;

(七)交易、屠宰畜禽不进入定点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的;

(八)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