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总工会指导和督促全市工会组织实施本条例。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工会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