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