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或者不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缴纳,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以及滞纳金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