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要求其改正。拒绝改正的,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二)存在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隐患的;

(三)因拖欠职工工资等原因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