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乡镇以及产业(行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其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担任,负责指导本区域或者产业(行业)内的单位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受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市、区总工会依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