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上级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