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及其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市、区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未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换届。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缺额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