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目录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