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