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