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