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超定额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