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城镇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应当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