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用户用水权益。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省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