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镇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将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期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介机构、专家、用户、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