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