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