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