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
(一)国家规定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第(一)项情形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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