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与委托单位无利益关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