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第三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资产;(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四)合并、分立、清算;(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六)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属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