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有效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示范区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省、市财政加大对示范区转移支付力度,由示范区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