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