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示范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民商事仲裁惯例,创新和完善仲裁规则,提高民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民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可以参与示范区民商事纠纷调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