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四条有效示范区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示范区企业探索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激励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创新创业。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高层管理人员达成业绩、服务年限等企业设定条件后,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入对应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