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在示范区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并购等相关业务。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示范区的创业投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