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示范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等深度服务,搭建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