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十九条有效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