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第十四条有效管委会根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管委会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