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管委会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