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有效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