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审核,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示范区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