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和各级林业部门建立的森林档案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