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