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