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一)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3个月1次;(二)二级保护古树每6个月1次;(三)古树后续资源每年1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