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治理、复壮和抢救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定期检查、保护和管理: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每3个月1次;

(二)二级保护古树每6个月1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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