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应当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查时,必须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或报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