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闽台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一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创新合作机制,开展跨境人民币借贷款、外币兑换和股权交易等业务,设立两岸合资银行、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开立新台币账户,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可以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发展新台币区域性银行间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