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闽台交流与合作第四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在货物通关、贸易统计、标准计量、原产地证书核查、检验检测认证、运输工具查验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自贸试验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可以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