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财税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投资、贸易和金融的有关税收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符合条件的区域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落实“方便旗”船舶税收优惠和启运港退税政策。遵循税制改革原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