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内的动物、植物,应当依法保护。

对古树名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养护管理。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需猎捕的,应当依法报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