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重点保护区内,除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保护工程和复原工程外,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现存的非文物建筑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拆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