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阻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按规定转化该项目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