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已废止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前三年可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后二年可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