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前三年可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后二年可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